114年度司執助字第422號
異 議 人
相 對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聲明
異議人債務人蘇松達對本院就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3月27日之扣押存款
債權命令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或
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
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
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前項聲請及聲明異議,由執行法院裁定之。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明異議意旨
略以:債務人對於
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孝三路郵局(下稱孝三路郵局)之存款債權,為債務人生活所必需,請求撤銷
扣押命令等語。
三、
經查,債務人
前揭主張,未據提出相關證明,本院
乃於114年5月29日命令
異議人應於文到5日補正孝三路郵局之最近6個月存簿影本,該通知分別於114年6月11日及114年8月1日送達異議人聲明異議狀
所載之轄區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異議人
迄未補正。次查,本院函詢基隆市中山區公所異議人有無領取社會保險給付、社會救助金、社會補助等,該所回復無申請相關資料。再本院
依職權調取之稅務電子閘門資料顯示,異議人尚有財產及所得。
綜上所述,債務人主張孝三路郵局之存款債權為禁止執行之債權,
難謂有理由,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