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助字第768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彥伃
債 務 人 鄭少熙即鄭創轟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程序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不能進行時,執行法
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
已為之執行處分: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
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
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
內預納必要之
執行費用而不預納者。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
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後,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3日發
函,命
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追加基隆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以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
應有部分及其基地
所有權或
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否則
拍賣後,不得移轉登記。查債權人於114年6月23日以電子公文收受後,逾期未補正,有電子公文發文收文狀態資料附卷
可稽;
嗣本院於114年7月16日再次發函,命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追加
上開土地,查債權人於114年7月22日收受後,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故依前述條文第一款之情形,應予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附表:
114年司執助字000768號 財產所有人:鄭少熙即鄭創轟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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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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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隆市○○區○○段000地號 -------------- 基隆市○○區○○街0巷0號8樓 | | | | | |
| | 含共同使用部分2343建號之持分1000分之18、含共同使用部分2350建號之持分1000分之164、含共同使用部分2352建號之持分1000分之18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