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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小調字第 1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調解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小調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汪德明  



相  對  人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雅萱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等管轄之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於聲請調解事件亦有準用
二、木件聲請意旨如聲請人於民國114年3月31日到院之調解聲請狀所載查,相對人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在地係設於新北市三重區,有本院職權調取相對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故本件調解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佳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