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小調字第54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劉秋香間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原告或
被告無
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是如聲請法院調解時,相對人業已死亡,即屬
上開法條所定情形而無法補正,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
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4年1月2日以劉秋香為相對人向本院聲請調解,
惟相對人業於113年8月6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是聲請人以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為相對人聲請調解,其情形無從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