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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陳志銘  
相  對  人  郭淑美  

            陳幼卿  

            郭嘉烜  


            郭孟婷  


            陳怡君  


            王瓊儀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於被繼承人郭寶珠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復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又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郭寶珠於民國105年6月13日與聲請人簽訂新臺幣(下同)2,352,000元之幸福滿袋貸款契約,復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前揭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3,300,000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關係人郭寶珠於114年4月7日死亡,由相對人繼承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而郭寶珠今尚有本金658,00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依約清償,依貸款契約第2條之約定,借款人於貸款期間死亡時,為契約即為終止,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經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幸福滿袋貸款契約、戶籍謄本(除戶部分)、附表所示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繼承系統表、共有人名冊及其戶籍謄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等件為證,而本院於114年11月11日通知相對人於函到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逾期迄今均未陳述意見,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佳偉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基隆
安樂
湖海

    
526
7,710.07
公同共有10000分之40
2
基隆
安樂
湖海

    
526-1
80.87
公同共有10000分之40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房
屋數、層次
建 物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建物門牌
904
湖海段526地號
鋼筋混凝造5層、四層  
四層:
95.47
合計:
95.47
陽台:
12.94
花台:
0.18
公同共有1分之1 
武隆街103巷55弄75號4樓
備註:共有部分:湖海段911建號3,090.26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分之48
   共有部分:湖海段9122建號105.19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分之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