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45號
聲 請 人 朱進良
相 對 人 仲德實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相對人仲德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12年5月2日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聲請人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112年4月19日所成立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清償日期為113年4月18日之普通抵押權,以擔保聲請人對相對人之上開債權。詎相對人迄今仍未依約清償上開借款債務,爰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三、
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
業據其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及
本票(本票號碼:CH576928)、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憑。
稽之上揭事證資料,受擔保之特定債權、債權金額及清償期等之約定均甚明確,
本件裁定拍賣抵押物之聲請,形式上觀之
尚非無依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