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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5號
聲  請  人  朱進良  


相  對  人  仲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懋煜  
上列當事人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仲德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12年5月2日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聲請人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112年4月19日所成立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清償日期為113年4月18日之普通抵押權,以擔保聲請人對相對人之上開債權。相對人今仍未依約清償上開借款債務,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本票(本票號碼:CH576928)、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憑。稽之上揭事證資料,受擔保之特定債權、債權金額及清償期等之約定均甚明確,本件裁定拍賣抵押物之聲請,形式上觀之無依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佳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