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鄧永平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家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
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執有相對人住寶都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家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先後於民國111年4月8日、111年4月20日共同簽發之本票2紙(票據號碼:CH0000000、TH0000000),票載金額各為新臺幣2000萬元、1000萬元。
詎聲請人持
上開本票向相對人等提示付款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
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