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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4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25號
聲  請  人  安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立雍  
代  理  人  高志瑋  
相  對  人  懿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憶珊  

上列當事人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均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
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均未約定利息,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受款人均記載為聲請人。屆期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上開本票4件,聲請裁定就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均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114年度司票字第425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期日
(即提示日)
利息起算日

本票號碼
001
111年6月10日
2,009,874元
114年8月27日
114年8月28日
CH830588
002
111年6月10日
4,019,748元
114年8月27日
114年8月28日
CH830589
003
111年6月10日
17,160,504元
114年8月27日
114年8月28日
CH830590
004
111年6月10日
8,580,252元
114年8月27日
114年8月28日
CH830591
005
111年6月10日
4,290,126元
114年8月27日
114年8月28日
CH8305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