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428號
聲 請 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邱漢欽
相 對 人 吳祈穎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法院裁定
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新臺幣壹拾參萬零伍佰參拾陸元,其中之新臺幣壹拾萬參仟參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3年12月10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130,536元,到
期日未載,利息約定
按年息百分之16計付,
詎於114年6月11日提示後僅獲部分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就如
主文所示之金額及自114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
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
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