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區營業處
相 對 人 張品嫻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法院裁定
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
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
爰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
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