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簡調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吳于寶真
相 對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對
相對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
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
一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
聲請人係主張與相對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債務協商而向本院聲請調解。然依經濟部商工登記事項資料內容
所載,該相對人之設址為臺北市大安區,
非在本院轄區。又本院依聲請人
聲請狀之聲明,且聲請人亦未提出其他事證,本院形式上無從認定就此調解事件本院有管轄權之依據。是
揆諸上揭之規定,本院就本件聲請調解事件,應無管轄權,
爰依職權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