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選任被
繼承人余嘉偉之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繼承開始時,
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
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
公示催告,
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惟如經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後,該遺產管理人尚未解任前,如再就同一被繼承人向法院聲請遺產管理人,即無重複再予選任之必要。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余嘉偉之
債權人,惟被繼承人業於民國114年2月7日發現死亡,而其全體繼承人已
拋棄繼承或死亡,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其親屬會議亦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從對其遺產行使權利。為此
爰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余嘉偉(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業經本院於114年12月30日以114年度司繼字第701號民事裁定選任楊正評
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據本院
依職權調閱
上開事件卷宗查明,是本件聲請人重複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