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怡穎
相 對 人 林順成
上列
聲請人對
相對人林順成聲請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准將
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戶籍地址寄發
債權讓與通知,經郵務機構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致無法送達,
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
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函、
債權憑證、退回信封(以上均影本)及
戶籍謄本為證。
三、
經查,
本件聲請人就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寄發通知函,經郵局退回,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退郵信封影本附卷
可稽。又經本院囑託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並未居住於基隆市○○區○○街000號,有
上開分局民國114年3月27日基警四分三字第1140461342號函附卷
足憑,是相對人之
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
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