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聲字第95號
聲 請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劉金林
00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
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
債權讓與事宜,
惟查相對人設籍於戶政事務所,因相對人現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聲請人為求維護權益,為此
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本院94年度票字第298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
本票、
消費者貸款信用保險賠款收據
暨債權移轉同意書、
存證信函、退回信封及
戶籍謄本等件(均影本)為證。
三、
經查,本件相對人現設籍於基隆○○○○○○○○信義辦公室,致聲請人無法將
債權讓與通知之意思表示合法送達相對人,此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在卷
足憑,顯見相對人之
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
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