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調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喻國彬
相 對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對
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
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以上分別為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所明定。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
準用上開規定,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所明定。
二、
經查,本件
聲請人係主張相對人對其有部分
債權應已
罹於時效,希望透過調解程序進行債務協商而向本院聲請調解。
惟查,相對人之所在地係設址於「臺北市○○區○○路○○號」。又聲請人
聲請狀之聲明,本院形式上無從認定就此調解事件本院有管轄權之依據。是
揆諸上揭之規定,本院就本件聲請調解事件,應無管轄權,
爰依職權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