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調字第26號
聲 請 人 林偉立
相 對 人 台灣臉書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等管轄之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於聲請調解事件亦應
準用。
二、查
聲請人就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宜,具狀聲請調解。
惟查,
相對人之公司所在地係設於臺北市信義區,有本院職權調取相對人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及
聲請狀在卷
可稽,故本件調解事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