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基保險小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易明江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本院所為114年度基保險小字第3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因本院判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本息,故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為5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250元,倘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