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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基勞小專調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勞小專調字第3號
聲  請  人  陳聖哲  
相  對  人  陳鈺青即明聖超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勞動事件法第15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受僱於相對人,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薪資,核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視為聲請勞動調解。經查,聲請人係在新北市汐止區上班,有起訴狀可憑,且相對人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位於新北市○○區○○路00巷0號2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可稽,依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勞動調解,顯有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