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基勞簡字第12號
原 告 有吾家行銷有限公司
被 告 張菽真
柯俊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5月25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5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
兩造爭執之
法律關係尚有調查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並請原告於10日內陳報
被告柯俊宇何時離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黃梅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