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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基勞簡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勞簡字第12號
原      告  有吾家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乃文  
訴訟代理人  古乾樹律師
被      告  張菽真  
            柯俊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5月25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5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兩造爭執之法律關係尚有調查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並請原告於10日內陳報被告柯俊宇何時離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逸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