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基勞簡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有吾家行銷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柯俊宇因本院114年度基勞簡字第12號
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3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4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梅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