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基勞簡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有吾家行銷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柯俊宇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6月8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3日裁定,命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000年0月00日生寄存送達上訴人之效力,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在卷
可憑,上訴人
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梅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