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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基勞簡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勞簡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有吾家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乃文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柯俊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6月8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3日裁定,命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000年0月00日生寄存送達上訴人之效力,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憑,上訴人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逸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