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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基小字第 102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102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方錫仁  
            曾郁翔  
被      告  簡翊萱  


            陳芬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玖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沈秉勳
【附表】
編號
尚欠本金
(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期    間
(民國)
週年利率
期    間
(民國)
週年利率
 ①
33,961元
自113年8月2日
至114年1月9日
 1.775%
自113年9月3日
至114年1月9日
0.1775%
自114年1月10日
至清償日
 2.775%
自114年1月10日
至114年3月2日
0.2775%
自114年3月3日
至清償日
0.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