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107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復興
分公司
被 告 楊秉睿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261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9月15日起至民國114年3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272計算、自民國114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544計算之
違約金。
違約金自首期違約時起計付,至多不逾9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