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1145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施藝嫻
郭川珽
被 告 趙慶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500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
,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