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1149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區營業處
被 告 蔡柏群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156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
,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