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115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鄧介榮
被 告 戴美甘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付原告新臺幣柒仟肆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姜晴文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