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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基小字第 116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1166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吳紹維  
被      告  陳韋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6,900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