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1218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浿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捌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捌仟陸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給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
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期數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姜晴文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