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基小字第1219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楊守宸
上列
當事人114 年度基小字第121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14年9月4日上午9時41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
員如下:
法 官 曹庭毓
通 譯 魏鈺恩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023元,及其中新臺幣14,746元自民國
114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自
民國114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1個月計付
違約金新臺
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計
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3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書記官 羅惠琳
法 官 曹庭毓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
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