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129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曾郁翔
被 告 吳可威
吳宏文
徐寶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3,408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7日起至民國114年4月14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4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