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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基小字第 129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就學貸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129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曾郁翔  
被      告  姜林愷(原名鄭兆恩、姜兆恩、姜林兆恩)


            姜林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姜林愷、姜林宏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5,06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叙閎
附表:       
請求之利息、違約金明細表
利息部分
本金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民國)
利息截止日
(民國)
利息計算方式(年息)
1
1萬5,068元
姜林愷、
姜林宏
自114年2月28日起
至114年7月8日止
1.775%
自114年7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2.775%
違約金部分
本金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民國)
違約金截止日
(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年息)
1
1萬5,068元
姜林愷、
姜林宏
自114年3月31日起
至114年7月8日止
0.1775%
自114年7月9日起
至114年9月28日止
0.2775%
自114年9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0.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