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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基小字第 130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就學貸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130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曾郁翔  
被      告  蕭嘉珞  
            彭露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2,19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新臺幣7萬2,19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