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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基小字第 14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小字第1410號
上  訴  人  賴冠文  
被  上訴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9月2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0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叙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