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147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柯玉英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計算之
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
律師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