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基小字第1489號
原 告 盛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被 告 王淑珠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7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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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憑,
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貴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