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1518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江建憲
被 告 潘家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無
管轄權為由
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7,509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
違約金新臺幣5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6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700元,最高以連續收取3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