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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基小字第 160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160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羅元嶸  
            曾郁翔  
被      告  陳妍熙  
            陳妤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6,75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6,75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附表
計息本金

計息起訖期間

用利率
(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66,752元
自114年3月11日起至114年7月16日止
1.775%
自114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自114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