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1652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邱漢欽
被 告 許沛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北小字第2705號
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2,22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容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