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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基小字第 16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小字第167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曹逸晉  
被      告  洪嘉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有應行調查之處(:原告具狀撤回訴訟),依法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