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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基小字第 1804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180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曾郁翔 被 告 王蕙筠 許家禎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2,05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給付原告自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附表: | | | | ⒈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7月10日止,按週年利率1.775%計算之利息。 ⒉自114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75%計算之利息。 | ⒈自114年2月2日起至114年7月10日止,按週年利率1.775%之10%計算之違約金。 ⒉自114年7月11日起至114年8月1日止,按週年利率2.775%之10%計算之違約金。 ⒊自114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75%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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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