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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基小字第 1855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1855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翁晟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給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期數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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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