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1891號
原 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許哲嘉即施學彣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
違約金,逾期一期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前開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