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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基小字第 189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189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曾郁翔  
            李炤毅  
被      告  簡志家  


            簡逢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柒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附表
本金(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9萬2,759元
自114年3月9日起至114年7月23日止

1.775%
自114年4月10日起至114年7月23日止
0.1775%
自114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自114年7月24日起至114年10月9日止
0.2775%

自114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
0.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