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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基小字第 1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小字第191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  
代理人      陳鳳龍  


被      告  何玉婷    住○○市○○區○○路00巷00號之0                          (現於法務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依分期付款買賣約定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新臺幣39,960元及遲延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以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查被告之戶籍地在臺南市麻豆區,現因案在台南分監執行,有被告戶籍資料、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參。從而,本件應由被告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上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