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192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蔡譽彬
被 告 林美秀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於民國114年9月25日因無
管轄權移送前來,本院於114年12月17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玖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零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