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1934號
原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
被 告 林厚志
陳文坤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肆拾肆元,及被告林厚志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八日起,被告陳文坤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