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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基小字第 194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就學貸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194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蔡婉琳  

            曾郁翔  
被      告  詹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附表:114年度基小字第1945號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日(民國)
年利率
計算之期間(民國)及利率
1萬8,545元
自114年3月1日起至114年10月8日止
1.775%
自114年4月2日起至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自114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合計
1萬8,5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