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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基小字第 19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小字第197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鄭文楷  
被      告  井莉萍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在新北市新店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件附卷可稽侵權行為地則係在苗栗縣,亦有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以民國114年11月19日栗警五字第1140040927號函檢送之事故資料在卷足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審酌兩造均陳明願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見本院114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筆錄),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翁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