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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基小字第 19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小字第198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黃凱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民國115年3月12日上午11時之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5年2月13日上午11時。
  理 由
一、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民國115年3月12日宣判,因判決內容業已完成,且提前宣判對於當事人並無不利,茲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