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5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玖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零肆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
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